上交所向妙可蓝多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结合此前《投资协议》相关约定,补充披露前期增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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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时报》研究员 余飞
一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将上海妙可蓝多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妙可蓝多,600882.SH)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置于聚光灯下。
日前,妙可蓝多公告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吉林省广泽乳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吉林科技)42.88%股权。
预案显示,截至目前,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内蒙蒙牛)持有吉林科技42.88%股权。同时,内蒙蒙牛为妙可蓝多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时间回溯到2020年1月,当时妙可蓝多以增资扩股方式,为吉林科技引进战略投资者内蒙蒙牛。彼时,后者出资约4.58亿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约2.1亿元,占吉林科技增资后注册资本的42.88%。
在增资吉林科技一年后,内蒙蒙牛以30亿元入主妙可蓝多成为其控股股东。如今,妙可蓝多再以发行股份方式从前者手中接过吉林科技,引起监管和市场的广泛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内蒙蒙牛对吉林科技增资扩股时,在相关《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方有权要求股权上翻、股权回购适用的情形及相关权利义务安排。
对此上交所向妙可蓝多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结合此前《投资协议》相关约定,补充披露前期增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与控股股东关联交易
妙可蓝多2016年通过借壳完成上市,公司从事以奶酪为核心的特色乳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也从事液态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乳制品贸易业务。
妙可蓝多前身是广泽乳业,通过借壳华联矿业上市,并将妙可蓝多的资产置入上市公司,打造了国内第一家以奶酪为核心业务的A股公司。2019年,该公司正式更名为“妙可蓝多”。
近年来,公司的营收和净利润呈增长态势。2018年至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2.26亿元、17.44亿元、28.47亿元和44.78亿元,分别实现净利润1064.06万元、122.99万元、5925.8万元和1.54亿元。
从2021年报来看,妙可蓝多增长明显的是奶酪业务规模。在营收构成中,公司奶酪板块实现收入33.3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0.77%;奶酪产品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为74.62%。
本次交易中,妙可蓝多收购的标的资产为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资料显示,吉林科技成立于2015年11月,注册资本约4.9亿元,主要从事乳制品研发及其进出口贸易、乳制品销售等。
吉林科技是妙可蓝多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前,公司持有吉林科技57.12%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吉林科技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020年和2021年,吉林科技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1.75亿元和13.89亿元,分别实现净利润3869.15万元和9174.59万元。2021年报显示,吉林科技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达3934.06万元,期末少数股东权益余额3.95亿元。
妙可蓝多表示,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吉林科技100%股权,从而可以进一步优化对奶酪业务生产销售流程控制,公司主营业务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公告显示,本次发行价格为32.23元/股。目前,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发行的对价股份发行数量由交易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但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收购标的吉林科技42.88%股权,在两年前由内蒙蒙牛增资获得。
2020年1月5日,妙可蓝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战略投资方对公司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吉林科技拟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进战略投资方内蒙蒙牛。后者以现金4.58亿元认购吉林科技的新增注册资本2.1亿元,占吉林科技增资后注册资本的42.88%。
今年,内蒙蒙牛进一步增持了妙可蓝多的股份,目前持有妙可蓝多30%的股份。正是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妙可蓝多2018年至2021年净利润情况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
是否构成“明股实债”?
吉林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妙可食品、上海芝然是妙可蓝多重要的奶酪产品生产运营主体。
2021年,吉林科技及下属公司实现奶酪产品总产量达到3.98万吨,占上市公司奶酪产品总产量的70%以上。
根据前期公告显示,内蒙蒙牛于2020年1月对吉林科技增资扩股时,曾经有《投资协议》约定,投资方内蒙蒙牛有权要求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可转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式,使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转为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股权上翻)。
内容显示,若投资方未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24个月内发出股权上翻通知,则投资方和上市公司均有权根据投资协议相关约定要求回购,回购价款按照“投资金额+投资金额*单利12%/年*投资款支付日到回购日的天数/365”和“回购时投资方所持有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中,两者较高者确定。
对此,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妙可蓝多结合投资方有权要求股权上翻、股权回购适用的情形及相关权利义务安排,补充披露是否导致前期增资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以及相关判断依据。
与此同时,前期公告显示,妙可蓝多同意将其持有的吉林科技股权质押给投资方,妙可蓝多及吉林科技同意以资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给投资方,作为妙可蓝多及吉林科技履行《投资协议》项下各义务的担保,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价款、违约金。时任实际控制人柴琇承诺提供连带责任。
对于投资协议中约定担保义务,问询函要求妙可蓝多说明原因,以及相关安排是否构成出资收益的保障性安排及设置的合理性,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同时,妙可蓝多还需要说明担保事项有无潜在的法律风险,担保措施的有关约定是否可能导致标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是否对标的资产的独立性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