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大连金普新区总工会劳动关系调解中心劳动争议调解室里,张丽和孙红分别拿到了企业方支付的疫情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6000元,劳动关系双方握手言和。
可谁能想到,就在3个小时前,双方还是互不相让的状态。
这是大连市中院、大连市总工会联合出台《关于推进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以来,大连市中院首次联合大连市总成功调解的诉中委托调解案件。当天,大连金普新区总工会劳动关系调解中心调解员杨先海就“新企业接盘,员工谁来管”这一劳动争议进行了调解。
“新企业接盘业务,劳动关系老企业撒手,新企业也不接手,那我们员工怎么办?”调解中,张丽发问。
张丽和孙红曾是大连一家环保制品企业员工。2019年12月,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将一部分尾单交给大连市一家新能源科技公司,原先从事这部分尾单业务的张丽等10多名员工进入新企业工作。
工作没多久,疫情突如其来,这家科技公司不得不停产3个月,张丽等人一直待业在家,等待公司复工。在此期间,该科技公司没有按相关规定支付张丽等人最低工资,也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张丽他们一直被“晾”着。
在与该公司沟通无果后,张丽和孙红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丽、孙红支付疫情期间3个月的工资,但张丽认为,除了工资,科技公司还应支付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等。为此,张丽他们又一纸诉状将该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该科技公司负责人则认为,张丽等员工只是被公司“借用”,公司并没和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两家企业和员工三方都没有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导致各方权责不清,员工和新企业之间产生纠纷。”杨先海认为,虽然环保制品企业没有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鉴于其已倒闭,而员工已进入新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应认定员工与新企业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疫情期间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应由新企业支付。杨先海同时请企业体谅员工的生活困难:“张丽和孙红两家的家庭收入已经因为疫情大幅减少,这应得的几千元是她们家一两个月的生活费。”
在杨先海的调解下,劳动关系双方愿意各让一步。最终,双方收到大连市中院民事调解书,调解金额为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每名员工6000元。
据了解,疫情发生以来,像案例中员工跟着订单、项目被“共享”“转手”的现象增多。大连金普新区总工会提醒劳动者,遇到这类情况,一定要明确劳动关系是否随订单、项目走转移:不管劳动关系是保留在原单位还是“跟着新单位走”,都要签订合同或协议予以明确,确定工资由谁来发放等,若决定离开原单位,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采访对象要求,部分为化名)
刘旭